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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四种思路

总而言之,由于其特定国际法专业知识的影响力以及与国际权力圈的密切关系,国际法律师往往是通晓多国语言、具有世界视野的专业人士,在其职业生涯中可能扮演着教授、学者、国家、国际机构、非政府组织或企业的法律顾问以及国际法官等角色,他们是全球法律政策制定过程中的战略关键人物。如果正如1492年出版的第一部西班牙语语法书的作者安东尼奥·德·内布里哈所言,“语言始终是帝国的伴侣”,那么在我们这个时代,国际法语言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能体现全球影响力。

显然,一旦启动第五十条程序联

 

盟的谈判地位就会得到加强。这是因为《欧洲联盟条约》第五十(3)条规定了完成谈判的期限(两年)。如果在此期间结束时,欧盟和成员国未能达成协议,条约将不再适用于该成员国,从而导致无序脱欧。欧洲理事会可以一致通过延长这两年的期限。由于无序脱欧的成本对于脱离联盟的成员国来 TG 用户  说显然更高,因此,两年的期限显然如同悬在其肩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这意味着,何时启动该程序以及由谁来发起的问题至关重要。

英国宪法安排中关于援引《欧洲联盟条约》第五十条的“谁”和“何时”

谁有权启动《欧盟条约》第50条的问题,引起了学者和评论员的广泛关注。大多数学者认为,欧盟伙伴国不能启动脱欧程序(例如,参见Marl Elliott、Sionaidh Douglas-Scott、Nick Barber、Tom Hickman和Jeff King的观点)。

从法律角度来看,情况确实如此

 

然而欧盟有可能加大对英国的压力,以启动重新 即与你的内部团队和你的企业社交团 谈判进程。具体方式是什么?通过发布声明或泄露信息,加剧最终条款的不确定性,尤其是关于英国进入单一市场的准入——或者说准入程度——的信号。只有在市场没有波动的情况下,延长根据《里斯本条约》第五十条正式通知之前的期限才对英国有益。否则,英国将会被激励加快行动。

尽管触发第五十条的主动权显然在于决定退出的成员国,但对于该成员国中究竟谁有权做出这一决定,存在不同的看法。学者们一致认为,脱欧程序本身并不能由公投本身触发。

(每种思路都有一些变化):

第一种观点认为,政府有权根据其“特权”援引第五十条,即政府拥有未经法定依据的行政权力,这些权力最初由君主 阿尔及利亚商业指南 持有,在现代由政府行使,特别是在国际事务领域,但不仅限于此(例如,参见Marl Elliott、Carl Gardner和David Allen Green 的例子) 。
第二种观点认为,未经议会事先授权,政府不得援引《里斯本条约》第五十条。换句话说,通知欧洲理事会的决定必须有法律依据(参见Nick Barber、Tom Hickman和Jeff King)。
亚当·塔克(Adam Tucker)提出的第三种观点是,政府可以援引第五十条,但不能基于其特权;塔克认为,该条款已存在法定依据(1972年《欧洲共同体法》(ECA)第2(2)条)。此外,塔克认为,该法定法律依据优先于重叠的特权(例如,总检察长上诉人诉德凯泽皇家酒店案)。
第四种观点由Alisson Young提出,即存在一个宪法惯例,要求在触发《欧洲联盟条约》第 50 条之前议会必须参与其中。
我同意以下观点:政府有权基于特权援引《欧洲联盟条约》第50条,尽管其他在早期阶段介入议会的途径在法律上也是可行且可取的。接下来,我将简要解释为什么我认为Nick Barber、Tom Hickman、Jeff King、Adam Tucker以及Alison Young提出的非常有趣的主张并不完全令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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