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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的特点之一是缺乏对交易标

这种情况相当令人好奇。框架协的的约定,而在标准的古典合同中,交易标的构成了协议的基础。因此自然而然地就会出现一个问题:初步协议可以被视为正式合同吗?

在俄罗斯民法典尚未补

充第429.1条的时期,司法实践认为,框架协议的生效时刻仅在合同所有必要条款达成一致并依法登记后。

例如,如果达成一项执行工作的协议,那么这些条件将被视为工作量、开始和结束日期、实施成本和付款程序。框架协议中技术操作情 WS 数据库  况和机械或设备的使用由附加协议规定,而工作时间表中规定了期限,这是否存在冲突?

摘自2010年3月15日第13行政上诉法院 过“记忆中的品牌”活动为我们 对第A56-62888/2009号案件的裁决:“同时,由于案件材料中没有证据证明合同第1.2款和1.3款规定的附加协议和工作时间表的存在,因此,关于合同义务的框架协议未达成。”

但那已经是十五年前的事了。监管框架有任何 巴哈马商业指南  变化吗?遗憾的是,即使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修改之后,签订框架协议方面的情况几乎没有改变。

让我们举一些法院判决的例子。远东地区仲裁法院确认了下级法院的解释,即供货协议具有框架性质,并援引《民法典》第429.1条:

“……争议双方未能达成补充协议和合同附录,而这些补充协议和附录本应是双方就供货合同所有必要条款达成一致的依据。原告于2018年5月23日向被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以及要求供应商以书面形式确认供货的建议[…],实质上是对争议情况的要约,但被告并未接受。在此情况下,法院认定,由于双方未能就供货的必要条款达成一致,因此不存在该供货的义务性法律关系(远东地区仲裁法院于2020年8月11日作出的裁决,编号为F03-2616/2020,案号为A59-5078/2018)。”

法院在另一起案件中也得出了大致相同的结论:

“……鉴于双方签订的供货合同为框架合同,具体供货条款须通过单独订立订单的方式商定,订单中须明确货物名称、数量和种类;此外,双方并未采取任何行动来确定合同标的(未提交交货申请,未签署规格说明书),因此一审法院和上诉法院得出正确的结论: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未签署和未协调订单的合同关系,也没有义务根据框架协议签发订单”(乌拉尔地区仲裁法院2020年7月13日第F09-3681/20号裁决,案号A07-5150/2019)。

可以得出什么结论?商业实体之间的框架协议只有包含描述双方协议条款和条件的详细条款,才能被认定为独立的合法交易。

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432条第1款规定,如果双方没有就合同条款达成书面协议,则合同不能视为有效,并且此类文件只有在签署并获得批准单独的协议,列明双方的义务、交易标的、履行条件和责任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不过,框架协议可以规定当地条件,主要是组织性质的条件,这些条件在基本条件达成一致之前一直有效。例如,保证、仲裁条款、情况声明等。

本案中,框架协议作为法律文件,仅在组织条件方面对对方产生法律后果。所有其他规定将在签署明确即将进行的交易情况的合同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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