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塔克第 2(2) 条的规定,ECA 使部长能够:
制定规定(a)以便[…]使英国能够行使根据或依据条约享有或将享有的权利
塔克认为,根据《欧洲联盟条约》第50条,英国拥有两项新权利,即有序退出的权利和单方面退出的权利。行使这些权 巴西数据 利的决定可以根据第2(2)条作出。如果是这样,那么法定依据优先于外交领域中重叠的特权。此外,该决定必须遵循相关法定权力的要求和程序。
塔克提出了一个很好的建议,。
如果考察第2(2)条及其在《欧盟经济合作协定》架构中的地位,就会发现其目的是使政府能够通过次级立法,以实施并非直接适用的欧盟规则,例如指令中包含的规则(马克·埃利奥特也持相同观点)。当然,这并不妨碍以塔克所建议的方式使用该条款——即作为一种手段,引入议会对政府触发第五十条的决定进行一定程度的审查。然而,我认为 我怎样才能进入它们 这种可能性并不意味着第2(2)条取代或搁置了政府在外交事务领域的特权。
进一步分析第2(2)条的语境
我认为需要找出其他可能有助于对第2(2)条解释进行“三角剖分”的条款。另一个相关的条款是第2(1)条。第2(2)条的目的是促进通过次级立法来实施国内法律秩序中不直接适用的权利,而第2(1)条的目的是规范条约等直接适用条款如何成为国内法律秩序的一部分。
第 2.1 节内容如下
根据条约不时产生或产生的所有权利、权力、责任、义务和限制[…],且按照条约规定,无需进一步制定法律即 阿尔及利亚商业指南 可在英国获得法律效力或使用[…]
该条款,特别是其中提到“[…] 由条约不时产生或产生的限制”的部分,这些限制无需进一步颁布法令即可产生法律效力,这可以被解释为承认存在适当且充足的空间,从而有利于使用特权来触发第 50 条,即使这实质上启动了一个导致限制的进程——在本例中,有可能终止条约对英国的适用——而这些限制是由条约产生的(在本例中是第 50 条第 (2) 款和第 (3) 款)。
我认为,对第 2(1) 条进行这种语境解释,符合该条款在 ECA 架构中的宗旨:通过为某些要素(直接适用的权利、义务和限制)引入一定程度的“自动化”,充当连接两大法律秩序的法律载体,但并非所有要素。
此外,即使人们接受塔克的观点,即第 2(2) 条取代了重叠特权,但仍有一点尚未解决。重叠的程度是多少?它是否包括由于政治和经济环境的快速变化而需要迅速做出决定的情况?我认为答案只能是否定的。换句话说,我认为,即使塔克的立场是正确的,即政府必须使用第 2(2) 条的法定依据来触发第 50 条,但当政府可以辩称需要迅速应对不断变化的政治、经济或金融环境时,这项义务就达到了极限,在这种情况下,诉诸特权的可能性仍然存在。这在英国与欧盟关系重新谈判的情况下尤其重要,因为整个过程会影响经济、金融和政治环境,也会受到其影响。